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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林前 7:36-38 未婚和寡居 (另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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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
林前 7:36-3836若有人以為自己待他的女兒不合宜,女兒也過了年歲,事又當行,他就可隨意辦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親就是了。37倘若人心裡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裡又決定了留下女兒不出嫁,如此行也好。38這樣看來,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
林後 11:2-32我為你們起的憤恨,原是 神那樣的憤恨。因為我曾把你們許配一個丈夫,要把你們如同貞潔的童女,獻給基督。3我只怕你們的心或偏於邪,失去那向基督所存純一清潔的心,就像蛇用詭詐誘惑了夏娃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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