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論心裡的光 11:33-36
○ 太 5:15 6:22-23
1.人點燈是希望所有的人都能看見。 11:33
●「燈」:SG 3088,「燈」,此處是指「耶穌」或「耶穌的工作」
。
●「地窨」:SG 2926,「地下儲藏室」,指「隱密的地方」。
●「斗」底下:SG 3426,「一個容器大約是8.75公升」。
◎「放在....斗底下」:意思就是「把燈放在大桶子裡面遮住」。
2.眼睛是身上的燈,眼睛瞭亮與否影響人對光線的接受程度,同樣的,
人內在對上帝的瞭解能力也應該要小心維護。 11:34-36
●「眼睛」:SG 3788,可以指「眼睛」或「理解」。
●「瞭亮」:SG 573,指「單純」、「純一無二」。此字也可以用來
指道德上的「真誠」、「純潔」或「慷慨」。
●「昏花」:SG 4190,基本意義是指「身體上的不適」,也可以用來
指「病」或者「道德上的邪惡」。
●「省察」:SG 4648,「觀看」、「小心」、「注意」,原文是現在
主動命令語氣。
●「黑暗了」:SG 4655,「黑暗」,原文是名詞不是動詞。
●「你裡頭的光或者黑暗了」:直譯是「你裡面的光是黑暗」。此處
耶穌不是要人檢查自己心裡的光是否變暗了,而是要察看自己所裡
面的光是否為真光。
◎這裡的意義是指耶穌出來傳道,當然是希望所有人都能看到亮光,
因此耶穌絕對不會不希望人們更認識他。那他為什麼要拒絕猶太人
向他求神蹟呢?因為這些猶太人看不見耶穌的原因不是因為「光線
不夠」,而是他們內在的眼睛昏暗了,無法感受到耶穌所帶來的光
。因此耶穌在責備他們之後,用隱約的比喻來說明以色列人的問題
,並希望猶太人小心自己內在的省察能力。
◎這一段經文如果單獨分離出來,就難以解釋。但由 11:37 中可以
看出這一段講論和上面「責備求神蹟」是連接在一起的講論,因此把
「責備求神蹟」當成是這一段講論的上文,就容易瞭解耶穌所說的其
實是要指明猶太人的「領受能力(眼睛)」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