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11.3.1.3 伊法(ephah) |
内容 | 经文出处אֵיפָה
’Eyfah(伊法)是液量「罢特」的对应干量。 上面的6节经文( 出 16:36 利 5:11 14:21 民 5:15 15:4 28:5 )提到了一个数量,即1伊法的1/10,等于1俄梅珥(参 出 16:36 )。在这些经文中,可以使用「俄梅珥」的译词。 利 19:36 :在有些语言中,这个使用公正度量衡的命令可能需要调整表述。不是伊法或欣的数值应该是公正的,而是体积测量所用容器的容量应该是准确的。商人不应该使用标记为一伊法但实际上不到的容器。翻译者可以扩展译文,提供其他信息以帮助读者理解。因此,对于原文字面意为「公正的伊法,和公正的欣」的短语(RSV采用直译),可译为「你们的称重篮子具有正确的大小,你们的罐子盛装正确数量的液体」(NCV英文直译)。然而,这种译法可能太过冗长,可能最好译成:「你们在称量任何东西时都不要欺骗人」(CEV直译)。 |
注 | 内容引用的圣经版本缩写/简称请见12 部分参考书目 |
希伯来文引用 | אֵיפָה ’eyfah 出 16:36 |利 5:11 |利 6:13 |利 19:36 |民 5:15 |民 28:5 |申 25:14 |申 25:15 |士 6:19 |得 2:17 |撒上 1:24 |撒上 17:17 |箴 20:10 |赛 5:10 |结 45:10 |结 45:11 |结 45:13 |结 45:24 |结 46:5 |结 46:7 |结 46:11 |结 46:14 |摩 8:5 |弥 6:10 |亚 5:6 |亚 5:7 |亚 5:8 |亚 5:9 |亚 5: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