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望愛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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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進女權(radical feminism)對於婚姻的主張,你真的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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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伴侶盟」要修民法972鬧的沸沸洋洋,筆者這想要從婚姻定義與看法來聊起。首先,我們先來了解大多數學者對於婚姻的定義與看法:

「婚姻是一種社會對性關係的合法化,由一個公開化活動開始,而且準備長時間生活在一起,雙方也對彼此的權利義務及他們共同子女的義務有所了解。」William N. Stephens. The Family in Cross-cultural Perspective(1963).

「婚姻存在全世界每一角落,它包含了一種穩定的、社會認可的夫妻關係,同時也包含了性關係。婚姻也使子女的出生能夠合法化。」William R. Garrett. Season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ife Cycles(1982).

「婚姻是一種社會認可的關係,關係中包含了經濟合作、性活動和子女的照顧。婚姻被期望彼此要持續很長一段時間。」John J. Macionis. Sociology: A Global Introduction(2000).

以上譯文皆從彭懷真,《婚姻與家庭》而出。

彭懷真在《婚姻與家庭》一書中,在許多學者對婚姻下定義之後,他在總結時認為:「婚姻是男人與女人最美好和最親密的結合,是需要社會認可及規範的關係。婚姻應是長時間的,婚姻關係是家庭制度的中心,而家庭制度是社會的基礎。」(p.56)

當然,若有兩位成熟的獨立個體願意互相委身, 個人 也認同外人確實不能干涉兩人的感情自由。但,如果以這為前提的話,為什麼還需要國家透過公權力介入婚姻制度呢?私領域的感情世界就等同於婚姻嗎?換言之,提倡自由戀愛的人,是否應該主張廢除婚姻制度才對呢?

婚姻制度需要國家的公權力介入嗎?

為什麼國家的公權力需要介入婚姻制度?關於這一點,我們是否認真的思考過?台灣的民法同樣也深受德國民法的影響,或許我們可以借鏡他們的觀點:

「德國現代婚姻法認為,婚姻法應當從人本婚姻觀念出發,同時兼顧婚姻的客觀功能。一方面,根據人本的婚姻觀念,婚姻是男女之間具有高度人身屬性的聯繫,雙方在心靈和精神上的聯繫比法律更為重要。據此,婚姻的本質是夫妻之間的精神感情關係,高尚的,情慾化的伴侶之愛才是婚姻的本質所在,婚姻法本身只有形式上的意義,只是從外部確證業已存在的內部聯繫。另一方面,如婚姻的法律狀態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情緒,會危及婚姻在法律上的穩定性(粗體為筆者所加),因此人本婚姻觀察必須與婚姻法中的強行法規定相結合。婚姻法中的強行法規定以風俗習慣為其理論依據,國家應當通過法律維護風俗習慣。故婚姻即法律所規定的,將男女雙方結合為法律上的伴侶關係,國家的法律必須為婚姻提供特殊保護。」引自:王葆蒔,〈德國婚姻法百年變革述評〉,《德國研究》2012年第4期。

如果婚姻是以「愛」結合,那麼是不是表示說:如果有人外遇了,隨時可以元配離婚並跟小三結婚?如果跟小四外遇了,又可以跟小三離婚?那麼,最大的受害者是誰呢?不就是永遠處於弱勢的未成年子女嗎?

然而,德國並沒有忽視未成年子女的問題,在德國《基本法》第六條第二款,同樣也提到:「撫養與教育子女為父母之自然權利,亦為其至高義務,其行使應受國家監督。」他們也確實落實「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在「家庭法」上。即使父母離婚後、或者非婚生兒女,都需要保障他們的權益。

台灣法律在近年來,也開始有提到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概念:

檢視近代親子法基本原理的變遷:自「為家之親子法」至「為親之親子法」而至為「為子之親子法」三階段……到近代,由於資本主義發達,產業結構發生變化,家族由生產單位變成消費單位,家族型態亦由大家族變為以夫妻與未成年子女所組成之小家族;另方面,由於男女平等思想普及,認母與父在家族應享有相同之權利與地位,至此,對未成年子女之健全發育及兒童福祉思想之普及化,遂產生第三階段以子女利益為主之親子法。引自:李兆環,〈論扶養- 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為中心〉90年6月,http://tcgwww.taipei.gov.tw/fp.asp?fpage=cp&xItem=14300094&ctNode=51015&mp=10700A

因此,對整體社會來說,「孩子」是無法發出聲音的弱勢者,才會需要國家公權力的介入。因此,從一這概念重新檢視「婚姻」與「家庭」時,我們是否應當重新來思索,在相關的法律條文結構上,應該更趨向穩定呢?

激進女權對於婚姻的看法

但是激進女權(伴侶盟)對於婚姻與伴侶的主張卻不是這樣:

部分同志社群認為爭取婚姻權會再次鞏固主流社會所推崇的婚姻意義與價值,將其他族群推往社會的更邊緣,成為壓迫來源,對此,簡至潔認為,透過建立伴侶制度和多人家屬制度增加選擇,改變婚姻做為成家唯一管道的社會現實,就可能動搖婚姻的霸權地位。另外,伴侶制度也使國家在親密關係中的角色退居到第二線,不再介入雙方對於親密關係的規劃與決定。 引自: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12⋯⋯

接下來這一段話,是他們對於「毀家廢婚」的具體思想與實踐方式,為了避免斷章取義,這一段的節錄比較長:

簡至潔表示,無論是異性、同性伴侶,對某些人來說,婚姻是比較深刻的承諾,婚姻在文化上的意義是不能被剝奪的。但如果用婚姻來架構所有親密關係也很怪,像是好友要成家,「不能說因為把婚姻修改得很彈性,所以就去結婚吧」。許秀雯認為,「退場機制」、「性的控制」是關鍵,國家是有意識地去維持家庭、婚姻的穩定性,國家對於家庭的功能、規劃有一定的想像(粗體為筆者所加),所以國家會把離婚率升高、少子化看成負面的事情,國家不過是把人民當工具,並不管人民要什麼。人民跟國家的關係,在婚姻制度底下有著非常微妙的共謀,包括人民讓渡自己的親密關係,由國家進行控管,很多人直到離婚那一刻,才了解到婚姻裡的權利義務。所以現在要先引進伴侶制度,開放選擇,如果要馬上把整個婚姻改成像伴侶制度那樣,立法遭遇的困難可能會比現在還要大。許秀雯指出,允許多元成家是毀家廢婚的一種方式,在政治上實作是要允許多元成家,改變家庭跟婚姻的意義,毀掉父權的婚姻、家庭。「如果很單純地談概念性的毀家廢婚,在政治上沒有支力點」,她認為,毀家廢婚派不是對立面,相同點大於相異點,最大的相異點在於,運動上正面擴大制度的包容力,而不是在理論面提倡毀家廢婚。選擇開放選擇,酷兒自由進入家庭、婚姻,可能就會改變家庭、婚姻的風貌,「有權利不去實行,與沒有權利是不一樣的」許秀雯說。引自:http://tcgwww.taipei.gov.tw/fp.asp?fpage=cp&xItem=14300094&ctNode=51015&mp=10700A

首先,我們先來檢視許秀雯的論述(粗體第一段),為何國家透過公權力去維護婚姻的穩定性,是需要被解構的?如果不穩定的婚姻結構可能會帶來更多社會的隱憂時,難道國家為了社會的穩定,不應該透過公權力去穩定婚姻與家庭制度嗎?青少年的偏差行為到底與家庭結構有多少連帶關係?如果忽略這一點,還要去反對國家去維護家庭與婚姻的穩定性,或許有這想法的人,他們的思維純粹是「自我中心」的利己主義。

同樣在粗體第二段,個人有一個疑惑:如何定義「父權的婚姻與家庭」?要解決問題必須清楚它的症狀與病因在哪裡。那麼,「父權的婚姻與家庭」的問題在哪裡呢?有幾種不同的方式與方法,可以解決與處理?如果從思想辯證到實作的都是那麼的草率直接跳到「多元成家」。那麼,筆者只想要詢問:我們真的要選擇或是相信,激進女權對於婚姻的看法、哲思見解與實踐的方式嗎?

但,還有一段話,也是激進女權的主張:

同性婚姻的意義是什麼?卡維波主張,人人有自由結合的權利,可以自由進入婚姻,或者組成家庭。他並不認為同性婚姻的意義是相愛的人應該要結婚,「因為不相愛的人也可以結婚,而相愛的人也未必要結婚。」同性婚姻的基礎可以不是因為愛情或性欲,更不是因為性忠誠,婚姻真正的基礎在於人可以自由結合。引自: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12⋯⋯

試問:如果要強調個體的自由結合,為什麼還需要國家的保障與公權力的介入?換言之,激進女權者,要重新定義婚姻,這才是他們真正的目的,也就是要「燒毀」她們所認定的父權婚姻。問題是:他們所認定的父權結構下的婚姻,真的與大多數人的價值觀相符嗎?真的需要需要解構或毀掉嗎?更重要的問題是:所有的人都必須要認同他們的看法與作法並受到他們修法的影響嗎?我們是否有不同意的自由?另外,卡維波在另外一篇文章 〈 什麼是酷兒?〉 (收錄在 《酷兒:理論與政治》專號(性∕別研究第三、四期合刊) )中提到:

目前台灣的性戰場上顯然有三個戰略高地,這是台灣情慾上層和情慾沙文主義力圖鞏固的集結點,也是他們反挫台灣性革命的基地,因此,酷兒的介入干預將影響台灣性網絡的壓迫狀態。

1. 青少年性權也包括了使用色情材料的自由,還應該包括使青少年情慾成為青少年愉悅且得力壯大的資源和學習機會──這至少意味著性教育和同性戀性別教育都將是戰場之一。

2. 而現代一夫一妻家庭制的瓦解則是酷兒(也是婦運)的重要運動目標。

3. 如果我們真的想實現多元婚姻家庭,而且想的很厲害,那麼我們就要(例如)向兒童宣揚人一生結婚離婚很多次是正常的,沒有血緣關係的繼父繼母繼兄弟繼姊妹共組家庭是正常的,等等。這樣的論述策略顯然將和近年來主流的婚姻論述對立,後者則是為了防制越來越高的離婚率。摘自:http://sex.ncu.edu.tw/members/Ning/publication/academic/papers/what-is-queer.pdf ,42-45頁。

上面三段的重點,筆者已經標示出來。因此,如果檢視她們的意識形態,再去看她們的論述,就會發現她們的論述背後的思想包藏禍心。這真的是台灣社會需要的嗎?

前同運者的真實告白

對於他們這種惟恐天下不亂的心態,讓我想起一段前同運者所講過的話:

你們知道或真的認識,推動多元成家背後其實就是一群家庭受傷過渴望被愛、或是一群懵懵懂懂的學生長期在研究室、更或者是為了選票的政治家?就好像我過去一樣,為了自我自私對性與情慾的不忠貞找到合法性的理由,讓自己比較沒有罪惡感好過點,最好的方法就是把大家都拖下水和我一樣!多元成家之後的混亂更無法想像。更重要的,情慾所發動的運動和法案,心靈的分裂與痛苦的代價卻是大家不敢談或迴避的!引自:https://afeministtheorydictionary.wordpress.com/2007/07/17/womanism/

另外一個前同志,對於同志的心靈世界,則有另外一種心境的描述:

同性戀者,內心往往已經充滿各種受傷(被排斥、被拒絕、被甩、追不到想要的伴侶、伴侶選擇數不多、伴侶跟異性戀跑走、伴侶外遇偷吃、收到愛滋病的通知單、恐懼病痛死亡、害怕青春美麗、帥氣、性感、妖嬌會隨著年齡增長消逝,等等...這些都是不能說的秘密),所以往往已經充滿了憤怒,敏感又容易受傷,也因此會挑倖別人對他們憤怒,讓他們自己再度更受傷,看起來可以更像「弱勢、受害者」一樣(這是很矛盾的自恨、自虐情結,解釋起來又是一篇)。我一點都不恨同性戀,他們對我咆哮、威脅、生氣,正是證明他們心中,有多傷痛、多孤單、多害怕、多麼渴望得到一份永恆、不管什麼情況下,都願意無條件接納他,並且是永遠不離不棄真愛的另類聲音。引自:https://www.facebook.com/rd.sodo/photos/a.281462085305907.65700.281436498641799/465603743558406/?type=3

筆者必須感謝這些 post- gay 或 ex-gay 的真實自白,因為他們在真實的面對自己的黑暗之後,願意說出她們的內心深處的真實情感。對於這一特別的群體,矛盾又複雜、情感上又容易受傷,我們不能以我們用習以為慣的價值與相處模式,來看待與對待他們……

下面這一段話,是對要關心同志/同運議題最好的提醒:

我一點都不恨同性戀,他們對我咆哮、威脅、生氣,正是證明他們心中,有多傷痛、多孤單、多害怕、多麼渴望得到一份永恆、不管什麼情況下,都願意無條件接納他,並且是永遠不離不棄真愛的另類聲音。 那份聖潔的愛與溫柔,我們反同的人士,要學會怎麼給,也要學會怎麼愛,卻又不在真理上妥協。求智慧吧!記得他們每次的咆哮與威脅,正是他們哭號「想要被愛」的聲音!我不恨同性戀,我也不生氣威脅、恐嚇、寫仇恨信函的人。引自:(同上)

筆者個人,沒有立場去評論同志們自身的私生活,但對於背後的意識形態,是否,我們能有新的理解與觀點呢?

藉由 womanism 整合父權的新想像

筆者在這裡,要對激進女權做一檢視與批判。若要毀掉父權的婚姻與家庭,或許不是藉由激進女權的多元成家,而是藉由賦權(empower)給婦權(womanism)。 womanism 是美國黑人婦女所提倡的概念,她們對於生命整全的觀點,是值得我們借鏡的部份。

A Womanist is a woman who loves women and appreciates women’s culture and power as something that is incorporated into the world as a whole. Womanism addresses the racist and classist aspects of white feminism and actively opposes separatist ideologies. It includes the word “man”, recognizing that Black men are an integral part of Black women’s lives as their children, lovers, and family members.
Womanism accounts for the ways in which black women support and empower black men, and serves as a tool for understanding the Black woman’s relationship to men as different from the white woman’s. 引自:https://afeministtheorydictionary.wordpress.com/2007/07/17/womanism/

一位婦女主義者,是一位婦女並且喜愛婦女的一切,她讚賞婦女的文化也激賞婦女的動力;而這動力,雖然不是這世界的一部分,但卻與這世界整合的完美無瑕。婦女主義指出了白人女性主義蘊含的的種族主義與階級主義的缺陷,並積極反對分離主義的意識形態。婦女主義包含了「男人」這個字眼,並認知到,黑人男性是黑人婦女生命整體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同她們的孩子、愛(戀)人與家庭成員。婦女主義認為,黑人婦女支持並賦權(empower)黑人男性的方式,作為理解的工具或進路,有別於白人女性與白人男性之間的關係。(筆者自譯)

婦女主義並沒有忽略被壓迫的層面,無論是在階級、膚色、經濟、政治或者性上面。但差別在於,激進女性主義,總是使用政治鬥爭的方式來取得他們欲達到的政治目的。然而婦女主義,則是先思考如何與壓迫她們的人更和諧的生活,再來思考可以用什麼方式來達成;或者說,它帶給人們的啟發與反思,遠比政治活動還多。

因此,激進女權要重新定義新的婚姻與價值,這是否符合普世價值與世界潮流,大家可以自己思考與判斷。

附錄一: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

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結婚姻。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23條:已達結婚年齡的男女締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應被承認。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同意,才能結婚。

無論是《世界人權宣言》或是《兩公約》,婚姻皆為「男女雙方」,並沒有刻意模糊掉男女雙方的性別角色。根據上述許多學者所定義的婚姻,因此,自由婚嫁確實是人權,但是同性婚姻因為不對生命開放,所以很難說同性婚姻是「人權」。

附錄二:

同運很喜歡拿美國黑人的民權運動,來類比同志族群所遭遇到的不平等待遇,但同運份子反而激怒了黑人社群對同運的「不舒服」感,這邊就是一個例子:

對於同性戀的牽強附會、稱自己是民權運動的繼承人,美國黑人理所當然地對這種類比感到憤怒。「我為此感到憤慨,」佛羅里達的一位牧師說,「不要在兩者之間做比較……我從來沒有看到因為是同性戀就須坐到公共汽車後排的情況發生。」5 另一位說:「同性戀團體在為自己的行為爭取特權時,把自己與六、七十年代的民權運動綁在一起,我認為這荒謬絕頂。生為黑人並非生活方式的選擇。」6 甚至傑西•傑克遜(Jesse Jackson)也直言不諱地說,「憲法裏從來沒有把同性戀稱為只是五分之三的人。」7

從這邊可以見識到,同運團體為了達到政治目的,可以說無所不用其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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