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道维 2014.11.09
虽然我们的社会早已对名人偷吃劈腿的事件见怪不怪,反正热闹哄哄一阵子后就回归原状,但这也表示我们已经对这类以跟踪偷窥的方式、掘人隐私的报导,给与了某种默许的肯定。
但是这种「默许」真的是我们社会应该认为合理的吗?虽然它的新闻性常因为当事人自己的道德错误而被掩盖,但是换给角度来看,若我们自己成为当事人时,想法又会是如何?可见,这类型的八卦报导一定是满足了人们内心某种偷窥的欲望,使得我们可以「合理与安全地」将自己退成为当事人、被伤害者、第三者、报导者之外的「第五者」。
事实上,这个「第五者」的角色还是不具名的、是没有脸孔的、是躲在BBS或网路背后的,当然更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甚至道德争议的。简单来说,这些无名的「第五者」就是这些新闻报导的阅听人,被这些八卦媒体间接地尊荣为类似上帝的位置,几乎可以保证不会被质疑地来对当事人或受害者指指点点,或表怜悯、或表支持。夸张地说,这类挖人隐私的媒体还因为帮助一般大众不被这些名人的私人事务所隐瞒,而成为正义使者、大赚商业利益呢!
但从另外一方面来说,如果偷窥与挖人隐私本身是不正确或至少不道德的报导方式,我们这些默许此类行为而自以为是的「第五者」不反成为了共犯或从犯吗?在上帝良知的法庭面前,我们可以推说这些都是当事人活该,及受到那个扮演第四者的八卦媒体强迫推销?这样的遮掩又比那些被曝光的名人更为真诚与谦卑吗?也许唯一的差别只是在目前这尚不成熟的民主社会,没有人能指摘这些沉默的绝大多数,但这并不代表这就可以合理化我们众人藉由八卦媒体而作的集体偷窥与意淫。
当然,有些见不得人却攸关公众利益的黑幕还的确不得不藉此方式公诸于世,才能让众人的权益不至于受到更大的伤害。但在这个矛盾中,也许我们必须更小心的看待自己作为沉默的大众对于这些八卦媒体的态度。如果我们在餐厅所选的报纸都只看八卦新闻版而非国家大事,主流媒体也都噬血追击,谁又能责怪提供这些新闻的媒体为乱源呢?最大的乱源恐怕是来自我们内心中更深沉的罪性。
平心而论,媒体当然有代表大众监督政府或社会重要人士的权利,这是民主时代所不能缺乏的第四权。但即便是所谓的「名人」,他/她之所以得着肯定与名气的地方,是否与其在私生活中所犯的错误有着真实的对应关系呢?还是我们过度噬血地将之泛道德化,并且加给别人自己可能也作不到的标准?这中间的界限,究竟应该画在哪里呢?
我个人以为,这类的爆料即便在真实性被确认的情形下,也应被要求在符合其公众期待的方向并符合比例原则。例如,对于拥有大批青少年粉丝的流行歌手,媒体可以深入挖掘他是否有炒作新闻或涉嫌吸毒买春;对于标榜追求民众利益的政治人物,应检验他是否收受厂商招待贿络或是利用地位关说;而对于一个标榜真诚爱情或辅导两性婚姻的知名作家则可以了解他是否违背自己的原则而偷吃劈腿…因为他/她如何得着大众瞩目的名气与利益,就应该如何被检验。
反之,若不是在这样的范围内,相关的报导就应该有所节制,免得误用媒体公器成为众人发泄自己偷窥欲的工具。我想唯有当我们这些大众愿意将自己关心的眼目放在有价值的位置上,并且对于超越以上原则的报导给予谴责或抵制,我们才能让这些媒体与记者将精力放在作出对于公众利益上的防腐纠错,协助整个社会因此而向上提升而非向下沉沦。
这样对「第五者」的期待,是否真的可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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